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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拼音: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mín fǎ tōng z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解释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词语分解

  • 中华的解释 古代华夏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称之为中华,是汉族最初兴起的地方,后各朝疆土渐广,凡所统辖,皆称中华,后也借指中国振兴中华 指中原 古时对华夏族、汉族的称谓详细解释.古代华夏族多建都
  • 通则的解释 共同的法则详细解释普遍适用的规章或法则。 南朝 梁 沉约 《立左降诏》:“是故减秩居官,前代通则;贬职左迁,往朝继轨。” 胡适 《<醒世姻缘传>考证》:“作者在‘引起’里指出这一条可怕的通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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