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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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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历史词典解释

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法机关。有管理司法审,行政审判的职权。其组织分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秘书、参事两处。长官院长、副院长,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


官署名。6*6*政府设置,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一月依《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 为国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其职权如下:一、统一法令的解释及判例的变更(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决定后由院长行之);二、向立法院提出关于司法院及所属机关的法律案;三、向国民政府提请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件;四、司法院长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6*6*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内设秘书处、参事处,处理院内行政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六至十人,科长科员若干人,参事处设参事四至六人。院的直辖机关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初隶司法院,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改隶行政院,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回隶司法院,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复改隶行政院。司法行政部隶司法院时,司法院为兼理司法行政与审判的机关,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后,司法院为纯粹的审判机关。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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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齐置,为都城所在郡长官,多由宗室担任,三品。职比京兆尹。 官名。北齐都邺,其政区为清都郡,置清都尹为京师长官,有丞,属官有中正,功曹,主簿,督邮,五官,门下督,录事,主记,议生,及功曹、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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