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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

历史官职

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6*6*政府设置,掌监督军法的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军事委员会于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委派各战区的行政督察专员或区保安令兼任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其职掌只限于检举、报、纠正,并无审权。

词语分解:

  • 军法的解释 军队中的刑法以军法从事。——宋· 苏轼教战守挠以军法。
  • 察官的解释 监察御史的别称。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事始二:“察官不得论事,自 常希古 始。 常 盖 元祐 间 东坡 所荐也。”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洪君畴:“窃惟今日阉寺骄恣特甚,宰执不闻正救,臺諫不敢谁何。一新入孤立之察官,乃鋭意出身攻之,此岂易得哉!”

历史官职推荐:金符

见“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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