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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历史官职

司法怎么写好看:

司法历史词典解释

① 官名。隋文帝开皇三年(583)改法曹置,诸、诸、诸王府及诸州皆置。长官为行参军雍州京兆郡、大兴、长安县及诸、县置佐官。炀帝大业三年(607)改行参军为行书佐。唐高祖武德(618—626)初诸王府复改为法曹,长官为参军事; 三都亦改为法曹,长官为司法参军事; 诸州、县仍名司法,在州长官为参军事,在县有佐官。②官名。即司法参军事省称。


官名。唐代县里有司法一官,掌刑法。唐制,在县为司法,在州为司法参军,在府为法曹参军。参看《文献通考·职官十七·隶事参军》。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议处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 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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