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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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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制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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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制历史词典解释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词语分解:

  • 通判的解释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嘉兴通判。—— 清· 张廷玉明史
  • 制的字典解释 制 (⑦製) zhì 规定: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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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军队编制。明初,朱元璋接受刘基建议, 实行卫所制。一郡府设所,连郡府设卫,每卫五千六百人,设卫指挥使。每卫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有兵一千一百二十人,以千户为长官。每千户所辖十个百户所,百户所有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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