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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历史知识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三年(1911)制订。共五章二百六十条。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等五部分,由修律大臣伍廷芳起草。

词语分解:

  • 大清的解释 1.谓大道。管子·内业:“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视於大明。” 尹知章 注:“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隶释·汉太尉杨震碑:“立朝正色,恪勤竭忠,无德不旌,靡恶不形,将训品物,以济大清。”
  • 诉讼法的解释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案件的侦查调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再审、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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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末李自成农民军政府设。四品,位次于制将军。崇祯十六年1643在襄阳始设。中营制将军下,设左、右、前、后各一人;其他四营制将军下,各设左、右二人,与制将军共为本营大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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