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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历史知识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6*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词语分解:

  • 天津的解释 1.银河。楚辞·离骚:“朝发軔於天津兮,夕余至乎西极。” 王逸 注:“天津,东极箕斗之閒,汉津也。” 唐 李绅 奉酬乐天立秋夕有怀见寄诗:“天津落星河,一苇安可航。” 宋 欧阳修 鹊桥仙词:“鹊迎桥路接天津,映夹岸、星榆点缀。”2.指 天津桥 。 唐 李白 扶风豪士歌:“ 天津 流水波赤血,白骨相撑如乱麻。” 宋 张耒 和周廉彦:“修禊 洛 滨期一醉, 天津 春浪緑浮堤。”参见“ 天津桥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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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名。即岭表、岭外。泛指五岭以南地区。参见“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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