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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地方审判厅

历史知识

京师地方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第一审掌民刑诉讼案件之不属初级审厅权限及大理院特别权限内之案件;第二审掌凡不服初级审判厅所判决而控告者。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推事三人会鞫之,为合议制。置厅丞一人,管理厅务。下设刑科、民科各三庭,置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各庭置庭长一人。配置同级检察厅,掌纠正同级审判。

词语分解:

  • 京师的解释 帝王的都城自京师来。——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元济诣京师。——资治通鉴·唐纪赴举京师。——宋·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自京师乘风雪。——清· 姚鼐登泰山记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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