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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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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分院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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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分院历史词典解释

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设置,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院的解释 院 yuàn 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

历史知识推荐:轨长

官名。春秋齐置。1基层行政官吏,五家之长。管子·小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2军中下级官吏。国语·齐语:“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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